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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7日

论文摘要:
   
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国家的稳定与安宁,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然而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我国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施暴者多为男性。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由此表明妇女(妻子)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2002年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990件,其中婚姻案件876件,判(调)离685件,占婚姻案件总数的78.19%;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为59件,占判(调)离婚案件数的8.67%2003年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028件,其中婚姻案件908件,判(调)离660件,占婚姻案件总数的72.68%;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为82件,占判(调)离婚案件数的12.44%,较上年相比上升3.77%2004年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743件,其中婚姻案件为634件,判(调)离400件,占婚姻案件总数的63.09%;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为79件,占判(调)离婚案件数的19.75%,较上年相比上升7.31%。从调查的数据表明,三年来审结的婚姻案件离婚率呈下降趋势,但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却逐年上升。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关键词:家庭暴力、原因、防范措施

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国家的稳定与安宁,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然而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一、 家庭暴力的概述
   
家庭暴力,顾名思义,是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精神折磨的强暴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法律第一次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家庭暴力进行了较为明确地说明,除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外,还补充了“其他手段”,在造成的后果上,除了身体伤害外,还有精神方面的侵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 

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范围。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实现男女平等,有利于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家庭暴力有以下分类: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两种。按其形式可分为三类:(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二、 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一)婚姻当事人自身原因

1、婚姻基础较差。婚姻当事人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草率结婚致使婚后夫妻间缺乏沟通和交流,当在日常生活中出现或大或小的矛盾,双方便会失去应有的理性认识和法律意识,出现伤害对方的言行,矛盾激化后,双方为达到各自的目的而采取极端的态度和方式来对待彼此,导致暴力行为发生和升级。如吴X丽诉张X强离婚案,二人(均系再婚)认识不到二个月便进行了婚姻登记,由于相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婚后,各自缺点逐渐暴露,并缺乏沟通交流,为此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来发展到张X强稍不如意便对吴X丽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吴X丽诉至法院要求结束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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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权思想较重。男权思想在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些人或家庭中仍有存在,更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以自我为中心的丈夫在家庭中保持高姿态,一旦妻子做出不合要求或不如所愿的行为就会换来暴打,作为弱势群体的妻子则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敢声张,默默忍受。如此以往,更加助长了丈夫的“势气”,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也更为频繁。如张X芳诉李X离婚案,李在家庭中以“大男子”自居,随意辱骂女方,多次殴伤女方住院治疗,甚至威胁、恐吓张及其家人。为使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张X芳诉请法院解除与李X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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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意识淡薄。改革开放以来,女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得到提高,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随着普法教育的开展,要求同男性处于平等地位的呼声越来越高,并更加懂得怎样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3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规中。当“禁止家庭暴力”载入新婚姻法后,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妇女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欲通过合法途径结束痛苦的婚姻生活。笔者所在法院三年审结的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有220件,其中以女性为原告的案件有217件,占98.63%
(二)女性经济的不独立也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一个原因

无可否认,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男性仍然占主导地位,并且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女性下岗的问题也十分严重,这样使越来越多的女性困在家中,她们无经济收入也无经济地位,只能依附于丈夫,这样很可能成为丈夫随心所欲施暴的对象。丈夫对妻子施暴,有很大的原因是觉得自己对妻子有足够的控制力。如果妻子有相应的社会地位,经济来源,那莫丈夫就不会轻易对妻子施加暴力,因为这样可能会导致比较大的负面影响。
(三)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
   
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四)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
   
一方面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总之,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在分析个案的家庭暴力时,我们应当充分了解了上面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和遏制这种丑恶的行为。
三、 对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
   
虽然家庭暴力现象在目前而言不能完全消除,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但通过努力,家庭暴力是可以得到预防、制止的。

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无业女性越来越多,她们无经济收入也无经济地位,只能依附于丈夫,这样很可能成为丈夫随心所欲施暴的对象。丈夫对妻子施暴,有很大的原因是觉得自己对妻子有足够的控制力。

为什么经济收入不平衡现象如此严重呢?我认为有两个重要因素:女性受教育权和平等就业权没有到充分实现。

(一)、女性平等受教育权

教育部部长周济说过:大力发展教育事业,确保女性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扩大女性受教育机会,全面提高女性文化素质,既是促进男女平等、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从而实现妇女真正解放的基础,更是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是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必须予以高度关注并切实解决好的重大课题,是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必然要求。

1关于女性平等受教育权现状

为保护女性受教育权利,扩大女性受教育机会,党和政府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做了大量的工作。20世纪90年代以来实行的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以及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把救助贫困女童接受教育作为重点,资助因家庭贫困失学的学龄女童重返校园,收到了显著成效

2保障女性平等受教育权的措施:

1)要以社会发展的全局观念来看待女性的受教育权,改变思想。今天的女童是未来的母亲,“教育一个男人, 受教育的只是一个人; 教育一个女人,受教育的是几代人。如果今天女童不能享有与男童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那么将来的女性也就不具有与男子同等的获得较好社会角色的资源, 以及充分发挥推动社会进步的潜能, 甚至不能分享社会发展和文化进步的成果。

2)要针对影响我国女性受教育的不同情况和不同层次采取具体的措施,

A、将法律条文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继续推行和普及义务教育, 提高女童的入学率、巩固率。国家必须整体优化女童受教育的社会环境、家庭环境和学校环境。并从舆论、资金投入、政治生活、就业报酬等方面创设一个支持、鼓励女性就学并坚持完成学业的良好氛围。在城市应当继续做好普九工作, 防止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学龄女童中途退学。对于因家长下岗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的特困户, 政府应采取一些特殊措施, 减免这些学生的学费。在农村应进一步强化初等教育, 提高学龄女童的入学率。对家庭确有困难的, 政府应适当减免学费, 对有经济能力又不让女孩入学的家长,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法, 监督家长送女孩入学。

B、积极发展高等教育, 吸收更多的女性接受高等教育。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 教育资源相对贫乏, 高等教育还未进入大众化阶段, 而中国高等教育是男女受教育机会不均等最严重的领域。因此, 国家要大力发展高等教育, 为女性进入高等学校深造提供更多的机会。同时也应注意发展成人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 并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培训、岗位培训, 使女性有更多的接受教育的选择, 为社会培养更多的各行各业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女性平等就业权

就业对于妇女来说有特比重大的意义。恩格斯曾经指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妇女重新回到公共劳动中去。妇女要获得真正的解放,要取得和男子同等的地位和权利,关键在于要拥有获得独立经济收入的途径。因而妇女就业是妇女获得经济独立和发展的基本保障,是妇女参与社会发展的基本形式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1、女性教育权受不落实的原因

1)我国劳动力总供给长期大于总需求,就业形势严峻。

2)我国产业结构不尽合理,女性就业的优势领域尚未全面形成。

这首先表现在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滞后根据西方国家女性主要从事第三产业的实践来看,我国经济发展还处于对女性就业客观需求较小的阶段。女性劳动力供求上存在的矛盾使得城市女性的就业比男性困难带有必然性,而改革前的充分就业方针以及在安置就业方面实行的无论什么行业和工种一律男女搭配分配的做法,只能导致非女性行业(企业)的结构性性别剩余严重,其结果是女性在企业剥离富余人员时面临更大的危险,在安置再就业时又面临更大的困难。

3)女性素质上的不利因素,使她们在企业摆脱性别亏损时处于被动地位。女性的生理特点决定了她们的体力一般都弱于男性。此外,身体差和育子繁忙期也是女职工下岗的原因之一。但是,有关方面的调查资料表明,上述生理上的不利因素尚不是女职工下岗的主要原因,因为下岗女职工群体最突出的特征还不是体力弱和处于育子繁忙期,而是文化水平低和从事的工作多属于简单劳动,也就是说,素质上的不利因素是更主要的原因。文化程度是劳动者素质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4)性别歧视依然是城市女性劳动就业权受损的原因之一。

2、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措施

1)建立和完善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由于我国在立法体系上的不科学及法律不完善等原因,我们应该尽快的建立起就业平等法律体系,反对就业歧视,保护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如我们可以针对女性因性别在就业、再就业中受到歧视的现象,在劳动权益方面提出增设对女职工实行生育基金统筹、生育保险等制度,促进女性就业问题的有效解决;加大对失业流动人口中妇女权益的保护;加大对非公企业女职工的保护力度;增加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具体措施。在法律责任与救济方面,要进一步司法化,增强可诉性,细化程序规定,增加救济措施和途径,强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而且《妇女权益保障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缺点。如(1)整部法律的内容不够充实,完善,规定权益的内容分散,类似于大杂烩。(2)适用难。该法自公布以来,很少见到根据该法或从维护该法保障的妇女权益出发而判决的案件。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的社会效果尚存在相当广阔的提升空间。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很有必要。在内容上,可采取总则和分则的形式。分则内容可以包括对在求职中、就职中、及被解除合同或退休中受到的各类歧视定义确定;一般情形的界定及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该负的法律责任;还有就是例外情形。而且还要在分则中把监督部门的责任和权力进行加载,行政部门直接或间接的干预、监督,能更好的引导劳动力市场走上公平、公正的轨道,也有助于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教研室副主任张冬梅在这方面的意见和观点是:在条件成熟时国家应出台《反就业歧视法》,对各种侵犯平等就业权的情形,进行详尽的说明并制定判断规则、例外情形和严格的法律责任。在现有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通过修改《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条款来完善平等就业的法律规制。

2)观念的更新也是改善目前我国职业性别隔离和提高女性社会地位的一个重要前提。对于性别刻板印象的改造将是一个困难和漫长的过程,因为它与传统习俗和文化联系在一起,并以制度化或非制度化的形式存在。有关研究显示,我国的女性就业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广泛存在的对于女性能力的怀疑,这里可以说是统计歧视;二是女性自身的就业动机不足,这主要是缘于我国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女子无才便是德等思想的影响,也正是这个原因,我国女性的职业流动绝大多数属于水平流动,而很少是属于垂直向上流动。这两个因素都将极大的影响女性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出现职业性别隔离。因此,笔者认为应积极的发现和培育我们身边的妇女精英,并加以宣传,使她们成为广大妇女学习的典型。从而使得广大妇女树立信心,积极的参与社会生活。对此,各地的妇联应充分发挥起宣传和引导的作用。
   
只有当妇女的受教育权、平等就业权等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女性有了独立的经济地位,不需要依附于男性时,女性在家庭中才能与男性获得平等的主体地位,这也是消除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之一。其次,摈弃封建男权思想,在社会中树立男女平等的思想体系对防范家庭暴力现象的出现也是犹为重要的。

(一) 完善立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
   
在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但在立法上还存在不足和不完善。如《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其条文规定似乎很明晰,但没有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构成等予以明确,在实践中不利于执行。以上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大同小异,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笔者认为,用属于民法范畴的《婚姻法》来规范家庭暴力是不够的。因此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国家立法的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行为的发生,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2002年11月15日-16日召开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国际研讨会”中,中国法学会研究人员提交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就是针对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统一立法的现实努力。建议稿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济、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作了具体规定。草拟这部建议稿的目的在于推动相关立法。)《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已有44个国家与地区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法律处罚条例,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有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我国是《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等条约的缔约国,因此应履行国际义务,将我国消除家庭暴力的国家承诺充分体现在现行立法中。
(二) 强化素质,提高法律意识。
   
全民综合素质与法制道德意识应该得到增强与提高,这不仅需要公民自身的修养,更需要国家加大宣传力度,并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对社会上存在的陋习与丑恶现象,应当加大打击力度,纯净社会环境,让家庭暴力没有生长的土壤。司法机关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保护妇女的法律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制观念,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要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
(三) 提高司法救济力度
    
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与高度的重视。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比立法更为重要。因为一方面,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另一方面,司法相对于立法而言更便捷、更见效。但在实践中,有些执法机关不把伤亲案与其它刑事、民事案件同样看待,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仅因为是夫妻关系就将其淡化为“家务事”,存在“清官难断家务事”、“各家自扫门前雪”、“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等传统观念,以致于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管”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公、检、法以及有关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以“家务事”为由而互相推诿,不予及时处理,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
(四) 加强宣传活动,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及思想意识
   
1991年加拿大民间掀起的自发性运动——“白丝带”运动,就以反对家庭暴力为宗旨,开创了全球性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先河。此后,反对家庭暴力的运动很快扩展到美、欧及南非等地。加拿大每年几乎有50万人佩戴白丝带,白丝带运动的发起组织鼓励男士在每年11月25日“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到12月6日加拿大“对妇女的暴力国家纪念行动日”期间佩戴白丝带。中国第一次白丝带活动是在2001年“三八国际妇女节”前举办的。我国应立足现实,加大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不要使自身弱点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线,当自身的权利受到伤害时,要勇敢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能逆来顺受,息事安人,更重要的是要加强自身的修养,自立、自强、自尊、自爱,并懂得珍惜做人的权利。同时,白丝带活动也藉此提升男性对家庭暴力的反省,逐渐消除男子的特权思想,做到夫妻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忠实,共同建立平等、文明、民主、和睦、稳定的家庭。
   
完善的立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力的执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能够用法律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但是“家庭暴力不是一下通过适当的法律干预就可以消除的简单的法律问题,它还是一个社会问题,只有通过社会的根本性变革和对待妇女儿童的根本性变化才能消灭。”因此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我们仍需做长期艰苦的努力。从更高的意义上讲,加强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研究和司法实践,利用法律的武器遏制家庭暴力,维护家庭的和睦,增进两性成员在家庭内部乃至司法上的平等,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这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在我们建立和谐社会口号的感召下,家庭暴力必将最大限度的减少,直至最终消除,取而代之的是文明、和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
   
让我们都放下自己的拳头,好好相处下去,多为其他人考虑考虑,人本身很脆弱,一定要珍惜!
注释、参考文献:
⑴刘忠勋:《论〈婚姻法〉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与解决途径探析》,载《理论界》
 2003年第5期
⑵王有佳:《现代化城市生活的一颗毒瘤》,载《人民日报》,2003-4-3
⑶阙祥才:《家庭暴力分析》,载《湖北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⑷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J],《前沿》,2001.9.62-63                            ⑸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C],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1997.93-941 蓝向东:《反家庭暴力若干问题探讨》,载《民主与法制》,2002(增刊)。
⑹ 蒋月:《家庭暴力的成因与反暴利对策》,载《防治家庭暴力研究》,169页,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⑺ 李洪涛等:《城市社区家庭暴力观念、现状及干预策略探讨》,载《民主与法制》,2002(增刊)。
⑻蒋月、何丽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2)版》(厦门大学生法学院商法学系列)2005-3-1
⑼《民法*侵权行为法》 主编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⑽《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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